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0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不罚字〔2023〕07号
当事人:禄劝茂盛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人代表:杨x梅
地址:禄劝县崇德工业园区
禄劝茂盛石材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9日,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茂盛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石材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石材厂位于禄劝县工业园区石材产业区,石材加工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为3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150平方米。工程建设内容由主体工程的展示及加工厂房,展示厅与工业厂房,公用工程,综合办公楼及环保工程组成。石材加工项目于2015年2月5日取得禄劝环保局批复《关于对禄劝茂盛石材厂深加工建设项目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禄环〔2015〕11号),2016年1月8日,禄劝环保局以禄环复〔2016〕68号文同意该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石材厂厂区内建有砂石料加工生产项目,项目正在运行。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该石材厂于2018年新增一条砂石料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使用,石材加工生产线的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已发生重大变动,但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产型)。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现场检查发现,你石材厂生产设备部分已密闭,但项目区域内堆存有1000余吨砂石料未密闭,生产过程中有明显的扬尘产生,装卸物料过程中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石材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告知你石材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石材厂于2023年8月24日进行了申辩,并递交整改报告,目前砂石料生产线已拆除并恢复原状,项目区域内堆存的砂石料已全部清理完毕,消除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3〕18号)、《送达回证》;2023年8月24日《禄劝茂盛石材厂关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执法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免予处罚申请》《承诺书》《整改前、后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
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 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伍拾万捌仟元(508000.00元)“(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详见附表: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鉴于你石材厂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将厂区内“未验先投”的砂石料加工生产线拆除并将厂区内堆存的砂石料清理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二)“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及(十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之规定。
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对你石材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