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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309-740922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1 15:1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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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06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15:11 浏览次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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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不罚字〔2023〕06号

当事人:云南海盛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人代表:李x翠

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办发明村委会发明村断烟坡老禄团路旁

云南海盛牧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3日,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海盛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场区内建有养殖场,项目占地面积16.9亩,总建筑面积5000立方米,建有一个堆粪场和一个500立方米的化粪池。目前养殖场存栏有仔猪37头,公猪1头,牛40头,羊21只,养殖废水集中收集至化粪池内处理后用于场内绿化和周边农户灌溉。该公司所属养殖场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3〕2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 2.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壹万零伍佰元(10500.00元)(详见附表: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鉴于你公司在2023年6月14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向你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禄生环改 〔2023〕25号)后,于2023年8月14日完成备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353012800000057),并建设完成了污染防治设施,且正常运行。你公司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且你公司已备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第七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建议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