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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309-740911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1 15:0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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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05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15:08 浏览次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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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不罚字〔2023〕05号

当事人:史x昌

身份证号码:xxx

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竹园村

史x昌个人砂石料堆场(以下简称“堆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22日15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史x昌个人砂石料堆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砂石料堆场露天堆放200余吨砂石料,未采取覆盖、围挡、洒水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于2023年6月3日进行了申辩,并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我于2023年04月24日已经将整改报告交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现已全部整改完毕,消除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3〕07号)、《送达回证》;2023年6月3日《陈述申辩书》《整改报告》《承诺书》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

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详见附表: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鉴于你积极进行整改,及时覆盖厂区内堆存的砂石料、并使用雾炮车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二)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对你个人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6 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