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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309-740897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9-11 15:01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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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03号

发布时间:2023-09-11 15:01 浏览次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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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不罚字〔2023〕03号

当事人:刘x洪

身份证号码:xxx

地址:禄劝县团结镇运昌村

刘x洪个人混凝土加工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7日10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刘x洪个人混凝土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混凝土加工厂于2022年9月建成,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场区内堆放有160余吨砂石料,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现场负责人提供了投资明细,项目总投资金额为47000.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壹仟元(1000.00元)(详见附表: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详见附表: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鉴于你个人混凝土加工厂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拆除生产设备、清运厂区内堆存的砂石料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尚处于建设阶段或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或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之规定,符合该违法行为,建议对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5 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