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0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不罚字〔2023〕01号
当事人:梁x银
身份证号码:xxx
地址:禄劝县崇德街道岔河村四队
梁x银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30日,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有人倾倒废旧机油,2022年12月1日10时,崇德派出所联合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27日,梁x银将三轮摩托车上更换下来的废旧机油倒入自己院子内的雨水沟中,2022年11月30日村民放水灌溉果树,倾倒的废旧机油就顺着雨水沟流入村民郭云峰家的果园内。梁x银擅自倾倒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项”(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16.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陆拾万元(600000.00元)。
鉴于梁x银积极整改,已将倾倒的废旧机油进行清理,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对你“擅自倾倒废旧机油”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