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撒营盘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镇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撒营盘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禄劝县撒营盘镇中大街1号人民政府办公楼2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邮政编码:651506;
联系电话:0871—68961954、0871—68961234(传真);
电子邮箱:sypzxx@163.com
禄劝县撒营盘镇负责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科室为:党政综合办公室。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三公”经费;
4.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
5.贯彻落实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会救助、涉农补贴等工作情况;
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7.撒营盘镇制发的且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等应当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8.撒营盘镇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9.撒营盘镇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10.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省、市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11.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mlq.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另外,还将通过“山水撒咪”、“魅力禄劝”微信公众号、禄劝融媒APP、“禄劝融媒”抖音短视频、“昆明禄劝发布”新浪微博等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禄劝电视台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撒营盘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件人:撒营盘镇人民政府
收件地址:禄劝县撒营盘镇中大街1号撒营盘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51506
联系电话:0871—68961954、0871—68961234(传真)
2.网络申请。请登录昆明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选择禄劝-乡镇(街道)-撒营盘镇)提交申请。网址: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lq。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禄劝县撒营盘镇中大街1号)撒营盘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4.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8961234。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邮箱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电子邮箱:sypzxx@163.com。发送邮箱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二)申请受理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