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服务,昆明市禄劝县屏山街道编制了本《指南》。需要获得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禄劝县屏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是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名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屏山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五星路秀屏巷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1:3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1—68912371;
传真号:0871—68919038;
电子邮箱:pszdzbgs@126.com。
禄劝县屏山街道负责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科室为:党政综合办公室。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三公”经费;
4.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
5.贯彻落实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会救助、涉农补贴等工作情况;
6.《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7.屏山街道制发的且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等应当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8.屏山街道重要会议;
9.屏山街道重点工作;
10.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家、省、市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11.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公开形式
1.具体信息目录在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站地址为http://www.kmlq.gov.cn/。
2.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以及“聚焦屏山”、“魅力禄劝”微信公众号、“禄劝融媒”APP、“禄劝融媒”抖音短视频、“昆明禄劝发布”新浪微博等政务新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屏山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选择下述五种形式提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五星路秀屏巷6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屏山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申请书。
收件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屏山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收件地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五星路秀屏巷6号
邮政编码:651500
联系电话:0871—68912371
3.网络申请。登录昆明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选择禄劝-乡镇(街道)-屏山街道)提交申请。网址: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lq。
4.邮箱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电子邮箱:pszdzbgs@126.com。发送邮箱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1—68919038。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二)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