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服务,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编制了本《指南》。需要获得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禄劝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屏山街道吉兴路延长线;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1:30 14:00—17:30
联系电话:0871—68913475;
电子邮箱:lqzrzyj@163.com。
传真号码:68913475
禄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科室为:政策法规科、局办公室。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工作动态;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kmlq.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另外,还将通过“魅力禄劝”微信公众号、禄劝融媒APP、“禄劝融媒”抖音短视频、“昆明禄劝发布”新浪微博等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禄劝电视台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阅地址
线上渠道:政策文件公开地址:http://www.kmlq.gov.cn/zfxxgkml2/zfwj/
线下渠道:禄劝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禄劝县屏山街道吉兴路延长线)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选择下述5种形式提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禄劝县屏山街道吉兴路延长线)禄劝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申请书。
收件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收件地址:屏山街道吉兴路延长线
邮政编码:651500
联系电话:0871-689134754
3.网络申请。请登录昆明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选择禄劝—县政府各办局(直属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网址:https://www.km.gov.cn/kmysqgk/app/form/county/kmlq
4.邮箱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电子邮箱:lqzrzyj@163.com。发送邮箱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二)申请受理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