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县发改局近日发布实施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一、奖励金额
《办法》规定,对中介招商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奖励以人民币支付。
二、奖励对象
必须是引进昆明市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投融资公司、咨询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国企、央企)。
凡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投资方、招商项目受益方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和引资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并填写《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三、申请奖励招商项目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并且完善有关手续;
2.项目资金当年实际到位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3.项目资金来源于昆明市行政区域以外;
4.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所引进企业已在禄劝县域内落地,且工商、税务关系均在禄劝县,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四、奖励范围之外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
2.基础设施(社会投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开采精深加工、水资源开发及发电、加油站、娱乐城项目等和PPP、BOT、EPC及F+EPC等融资模式项目。
五、对项目资金到位认定方式
内资到位资金以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并由县发改局(县招商引资考核办)考核认定;外资到位资金以云南省商务厅和昆明市商务局输机数认定。
六、奖励公示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县发改局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0月底前,对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871—68911445。
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