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盖章):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盖章):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2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盖章):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2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单位(盖章):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予强制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行政强制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