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lq.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2812X-202307-71076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7-03 15:26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文号: 关键字: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3-07-03 15:26 浏览次数:29
字号:[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盖章):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盖章):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盖章):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盖章):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予强制法律依据

备注


无行政强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