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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305-699807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5-23 10:24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禄政办发〔2023〕26号 关键字: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3 10:24 浏览次数: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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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 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4 14

  (此件公开发布)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 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 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 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 政办规〔20203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2178 )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禄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禄劝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 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包括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 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县级行 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 济资源。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 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 级监管,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占有、使用、管理) 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 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明 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统一管理机制,负责批准同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确定具 体标准;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县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 管理。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 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组织本级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本级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县级行政单位、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其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其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其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向县财政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县财政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 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向县财政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完整;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资产收益;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接受县财政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 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 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采取调剂、租用、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 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 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实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 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 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行政事业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 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 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等。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评估方式 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经县财政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职能职 责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并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 报告中对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 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 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 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 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 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 对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 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 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 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 位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 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 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当由有 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 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主管部门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决议等,是行政事业 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 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 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 批或者备案。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涉及土地再利用且 属于经营性开发的、协议处置股权的,县财政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职能职责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委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审批权限及流程,由县财政局和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于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置收入按照执行机关的财务隶属关 系缴入县级国库。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有关资 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 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性补 助时,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第七章 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县人民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 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 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应当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局、 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组织的专项资产清查结果由县财政局、县 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确认批复。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账、账卡、 账实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 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 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 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 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 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财政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职能职责进行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申诉方报县人民政府裁定。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及 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 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 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县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 资产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此类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当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推进实施绩效预算管理制度,实现绩效预算 管理的效率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五条县财政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与预算、 决算、政府采购等系统对接。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监督管理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 依据。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县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县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财政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内部 控制和约束,积极建立与自然资源、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 动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 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 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 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具体 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职能职责另 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禄劝彝族苗族自 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规定》(禄政办发〔201431 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解读《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