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禄劝县国家储备林管护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禄林决〔2023〕8号 签发人:张绍平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禄劝县国家储备林管护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云龙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来《禄劝县国家储备林管护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禄劝县国家储备林管护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禄劝县彝族苗族自治县云龙乡金乌村委会集体林地10.8231公顷(防护林林地10.1943公顷,其他林地0.6288公顷)。
二、请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在使用林地过程中云龙乡林业管理站要进行全程跟踪督查。需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征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3年 4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