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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305-694618 主题分类: 政策找企业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5-06 09:53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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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06 09:53 浏览次数: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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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积极营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一流营商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昆明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督查问效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行政审批和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全县各乡(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中,工作落实不力、服务意识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管理权限不在县级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相应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县级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负总责,单位或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分别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一)各乡(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各乡(镇、街道)、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乡(镇、街道)、部门负责涉及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的股(所、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纪委县监委、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移交县纪委县监委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违反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政策规定和决策部署,阻碍政令畅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学习传达不及时,工作研究少、方案出台迟、措施不力、责任不清、压力传导不够的;

(二)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表态多、行动少、落实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工作推动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且成效不明显的;

(三)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缺位造成办事人员不满意,被投诉或举报被查实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在营商环境“红黑榜”评价中,若综合排名进入“黑

榜”,单项测评指标排名后三名的,或者年度内2次单项测评指标排名后三名的;

(二)未按要求及时进行问题整改,影响工作推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时限要求及时报送营商环境材料,影响工作推进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中央和省、市、县督查、巡视、巡察以及有关部门明察暗访中被通报或者被媒体曝光的;

(五)服务对象就同一事项连续两次投诉被查实的;

(六)因工作不力,被市级部门连续通报两次以上的;

(七)其他需要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结果运用

第七条 县级分管领导因分管单位抓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不力,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需要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的,由县纪委县监委责令以单位名义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的,由县纪委县监委提请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九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存在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予以责任追究: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县纪委县监委或者委托有干管权限的相关领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由县纪委县监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等问责;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分别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在当年年终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受到问责或党纪政务处分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及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不按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投诉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委和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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