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站、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查工作责任落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
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2.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3年4月11日
附件1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生态环境局(6类6项)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全县  | 
2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  | 全县  | |
3  |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网络核查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第二十六条  | 全县  | |
4  | 县生态环境局(6类6项)  |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2〕73号);《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 全县  | 
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全县  | |
6  | 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 是否存在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是否存在在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等行为;是否存在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等行为;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 全县  | |
附件2  |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三版)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2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