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统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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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统发〔2023〕5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统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计划,强化统计局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责任落实,实现抽查事项清单全覆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统计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禄劝县统计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 禄劝县统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统计局
2023年3月9日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1 | 县统计局(1类1项) | 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监督检查 |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情况; 4.调查对象为依法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的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的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等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县级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全县 | 县(市、区)事业单位性质的统计执法大队、统计执法监督队、统计执法队等统计执法机构受本县(市、区)统计局委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权; 未设置事业单位性质统计执法机构的,由县级以上统计局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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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禄劝县统计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2
禄劝县统计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统计调查对象 | 统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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