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市场监管推行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0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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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禄劝县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1.禄劝县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1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 | 违法行为在二年(或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 |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 | 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9 | 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0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的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1 | 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但履行了法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2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3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4 | 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5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6 | 医疗器械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7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8 |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禄劝县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禄劝县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1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 |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 | 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 |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的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 | 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9 | 医疗器械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0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1 |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主动改正或者即使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当事人对合同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2 |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禄劝县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3.禄劝县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1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 |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减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 | 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 |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的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减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 | 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9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0 | 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减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1 | 医疗器械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但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对其相关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减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2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3 |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主动改正或者即使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当事人对合同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禄劝县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4.禄劝县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1 |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 |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第七十三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 | 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 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 | (一)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食品、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医疗器械、医药卫生材料、化妆品、电器、压力容器和易燃易爆物品、水泥、钢材等危及工农业生产、人身安全的; (二)以团伙等形式有组织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 (三)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为常业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 (五)以贿赂、回扣、有奖销售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食品、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饲料、医疗器械、医药卫生材料、化妆品、电器、压力容器和易燃易爆物品、水泥、钢材等危及工农业生产、人身安全的;(二)以团伙等形式有组织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三)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为常业的;(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五)以贿赂、回扣、有奖销售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违反《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 |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 |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四)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从重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婴幼儿奶粉的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 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9 |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从重处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禄劝县免于行政强制清单
5.禄劝县免于行政强制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1 |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 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