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县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49项)
发布时间:2022-12-0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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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县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49项)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规定 | 适用条件 | 实施主体 |
1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 | 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1.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 | 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1.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5 |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6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1.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7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1.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8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1.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9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0 |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健康检查;患法定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 |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应检查人数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违反《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1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 | 1.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2 | 化妆品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及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 1.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3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4 | 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5 | 化妆品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6 | 化妆品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7 | 化妆品标识有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和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1.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8 | 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的;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的;化妆品有说明书但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9 |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未使用规范中文的;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未与汉字有对应关系,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的;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小于1.8毫米的;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汉字的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0 | 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1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2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3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4 |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5 |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6 |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7 |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8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29 |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1.违反《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0 | 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 《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1 |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年度维护保养情况报告职责的 | 《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年度维护保养情况报告职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昆明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2 |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 | 《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3 |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的 | 《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原电梯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云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4 | 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5 |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不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 1.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6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1.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7 | 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8 | 违反本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1.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39 | 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反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 | 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0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未按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 1.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1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2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3 |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4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5 |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6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7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8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49 | 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2.初次违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