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不罚字〔2022〕11号
当事人:王永洪
身份证号码:
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六江村
王永洪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18日9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王永洪个人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修理厂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设置不规范,未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之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 14.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贰拾伍万柒仟元(257000.00元)。
鉴于你修理厂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已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对你“未按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 11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