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2〕16号
当事人: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U5FW0J
法定代表人:何建秋
地址:禄劝县则黑乡民安乐
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15日15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禄劝县则黑乡民安乐砂石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禄劝县则黑乡民安乐砂石料建设项目于2022年7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经询问负责人,提供了“投资明细”,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19300.00元。约有400余吨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9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2〕1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贰仟陆佰元(2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 20.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采取密闭、遮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仟玖佰元(2900.00元);
2. 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125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伍仟肆佰元(15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