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2〕14号
当事人:四川杰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0042159F
法定代表人:胡朝林
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办旧县村委会练甸村
四川杰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19日9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四川杰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的四季银座健康城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四季银座健康城建设项目2022年7月17日晚24时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至2022年7月18日凌晨,未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也未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登记备案,夜间施工产生噪音扰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及《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8月1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听)字〔2022〕1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元(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