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2〕13号
当事人:云南新兴职业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0007873730455
地址:昆明市禄劝县屏山街道办崇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关祥祖
云南新兴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14日15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对云南新兴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监测站对你学院污水处理站出水口水质进行取样分析,依据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20220402号),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你学院污水处理站出水口污水中氨氮、总磷、总氮排放值超出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20220402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日告知你学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学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学院于2022年8月3日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学院管理不到位,污水处理站运行不正常导致出水口污水超标;2.学院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对污水处理站进行维修,对出水口水质进行检测,现已完成整改,申请减免行政处罚。
综合申辩意见,经会议研究决定:鉴于你学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现已完成整改,将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有关的条款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1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22〕08号)、《送达回证》、2022年8月3日《云南新兴职业学院申辩意见书》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叁拾柒万元(370000.00元)。
鉴于你学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主动开展整改,现已完成整改,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我局对你学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壹拾捌万伍仟元(185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学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壹拾捌万伍仟元(18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学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学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学院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学院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