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2〕12号
当事人:禄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87873654402
地址:禄劝县工业园区
负责人:周林
禄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5日10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实施的农特产品加工标准化厂房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实施的农特产品加工标准化厂房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于2022年3月开始建设,2022年6月建成,经询问负责人,提供了“农特产品加工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建设实施方案变更的批复”,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867400.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听)字〔2022〕1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叁万叁仟元(33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万叁仟元(3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