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2〕10号
当事人:昆明文笔山文化艺术陵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90871822P
法定代表人:杨绍彬
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马豆沟文笔山
昆明文笔山文化艺术陵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8日15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文笔山文化艺术陵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字〔2022〕1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二)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的管理制度的行为 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台账记录、信息记录、填报、报告制度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捌仟伍佰元(85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捌仟伍佰元(8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