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不罚字〔2022〕10号
当事人:昆明征途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346751450L
法定代表人:罗万菊
地址:禄劝县山溪温泉小镇
昆明征途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17日15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征途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贰拾万元(100000.00元)。
鉴于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已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1 吨,且未污染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整改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