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禄生环不罚字〔2022〕0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不罚字〔2022〕05号
当事人:禄劝屏山镇宗海废旧收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8MA6MP9FX47
经营者:刘宗海
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小龙潭村
禄劝屏山镇宗海废旧收购店(以下简称“收购店”)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9日15时,禄劝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禄劝屏山镇宗海废旧收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收购店建有一条塑料破碎加工生产线,于2020年10月建成,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已建成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应当对你收购店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你收购店项目已经拆除设备,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对禄劝屏山镇宗海废旧收购店“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