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禄生环不罚字〔2022〕04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不罚字〔2022〕04号
当事人:禄劝丽康废弃物处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574676288N
法定代表人:段兴聪
地址:禄劝县屏山镇屏山路23号
禄劝丽康废弃物处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15日10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丽康废弃物处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禄劝县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工程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2022年1至2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项违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的管理制度的行为:“3.违反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台账记录、信息记录、填报、报告制度的行为 ”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壹万元(10000.00元)。
鉴于你公司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积极进行整改,现已按照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对禄劝丽康废弃物处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