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共享助力车运营服务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禄劝县共享助力车健康有序发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使用共享助力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助力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昆明市共享助力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及《昆明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昆城管委办〔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合理配置禄劝县城区公共资源,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出行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助力车,是共享助力车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放的电动自行车。利用城市道路投放两轮(电动)车组织运营、租赁,通过扫描二维码、登录微信小程序等互联网手段,以营利为目的向禄劝县群众提供共享出行服务的交通工具。
第四条 在禄劝县域内从事共享助力车经营、使用、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分工
第五条 共享助力车的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企业主责、市县统筹、属地监管、多方共治”的原则,建立企业主责、部门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共享助力车管理责任机制,形成共享、共治的治理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共同维护共享助力车行业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鼓励市民、志愿者对运营企业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屏山、崇德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共享助力车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
(一)县城管局为全县共享助力车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交运、运管、交警、规划、工业园区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科学确定禄劝县共享助力车投放总量。会同发改、财政、税务、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定共享助力车运营企业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等市政公共资源收费标准,并依法收取运营企业的公共资源占用费并缴入县级财政专户。会同县交运、运管、自然资源、交警、住建、市场监管、金融、税务、教体、商务、科工信、文旅、宣传、网信等有关部门对共享助力车的经营、服务、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共享助力车停放秩序管理制度,规划停车点位、制定电子围栏设置标准,制定停车负面清单。依法查处在车身上及停车标志、标牌上违规设置广告和违法违规停放行为,维护停放秩序,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并探索建立监管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向社会公开通报有关问题,并按规定责令运营企业停业整顿、退出市场等。
(二)县交运局、县运管分局负责制定共享助力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政策;会同县城管局引导共享助力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共享助力车的通行秩序管理,参与停放点位规划;负责依法查处共享助力车使用者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依法查处盗窃、损毁共享助力车等违法行为;负责共享助力车城市交通道路通行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优化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保障通行条件;会同县城管局加强共享助力车停放秩序管理和优化电子围栏设置;负责对共享助力车网络信息平台和公众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监管,对共享助力车实施上牌管理。
(四)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运营企业;负责共享助力车价格行为监管;负责根据有关方面要求或申请,对共享助力车质量安全检测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五)县金融办、县人行负责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指导共享助力车运营企业做好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工作,为运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及时、安全的资金收付结算服务。
(六)县税务局负责对共享助力车企业的纳税行为依法监管。
(七)宣传部门负责文明使用共享助力车的宣传引导。
(八)县教体局负责做好中小学生使用共享助力车的安全教育。
(九)县科工信局、县文旅局、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共享助力车实施有关行业监督管理。
(十)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共享助力车停车点设置和停放秩序维护工作。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负责共享助力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十二)屏山街道、崇德街道负责配合县城管局做好共享助力车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社区、做好共享助力车停车点设置和停放秩序维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团体、志愿者参与共享助力车的维护管理,有关部门、共享助力车运营企业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三章 车辆投放条件
第八条 县城管局牵头,结合县城区交通状况、区域承载能力(人口、道路资源等)、投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公共交通运力和共享助力车发展定位等各方面因素,根据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全县共享助力车运营企业数量和车辆投放规模。
第九条 共享助力车运营服务商,由县城管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并每年根据考核情况签订运营协议。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中标配额、经营周期等组织投放经营。
第十条 企业投放电动助力车前,必须携在禄劝县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充电仓库电气、消防以及危险废物转运、贮存等各类合格证书原件至县城管部门报备,经对充电仓库等设施现场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取得县城管部门核发的证明。为加强各县区共享助力车管理,不鼓励投放共享自行车,以投放便于管理的助力车为主。共享助力车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助力车的,必须在取得县城管部门证明后,方可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交警部门办理核发电动车号牌,待交警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禄劝县市场运营。
第十一条 在投放初期,采用分阶段试点,总结经验后扩大区域及规模的方式逐步进行。
第一阶段,在共享助力车引进初期,以屏山街道为试点,总计投放不超过1000辆共享助力车,每个申请企业每次在该区域内投放量不超过300辆。
第二阶段,在屏山街道试点运行管理效果较好的企业,逐步将运营范围扩大至屏山街道全域,总计投放不超过2000辆共享助力车,每个申请企业每次在该区域内投放量不超过500辆。
第三阶段,试运行管理效果较好的企业,逐步同意其将运营范围扩大到县城全域。每次申请企业在该区域内投放量不超过500辆。新申请运营企业首次投放量不超过300辆。
以上各规划阶段,县城管局、县交警大队应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投放总量,根据各运营企业每月考核情况,动态分配调整各运营企业投放数量。在投放总量饱和的情况下,不再接受新的投放申请,考核减少的空余投放指标优先考虑行业领先的新申请企业和考核得分最高的企业。
第十二条 县城管局向社会公开发布运营企业备案条件,运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名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昆明市(禄劝县)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本县固定办公场所、车辆停放、维修地点、具有在运营的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材料;
(四)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价格体系、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投诉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五)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样本;
(六)符合国家、省、市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的投放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七)企业投放市场成功案例(企业与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县城管局牵头,会同县交运、运管、交警、科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按程序对运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由高到低确定备案运营企业和投放车辆配额,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必须在取得配额后,方可在城市道路上有关公共空间设置共享助力车电子围栏停放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设置,实现停放点共享需报县城管局备案。设置的电子围栏区域要与县级有关部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保持一致,严禁在禁行区行驶、停放,不得在未施划非机动车停车框线的区域设置电子围栏。对于零星超区域、禁停区、禁行区、未施划停放区的车辆需及时调运。
第十五条 在公交车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公园广场等非机动车停车需求大,但地面空间不足的区域,由县城管局牵头协调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国投公司取消部分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满足承租人、游客非机动车停放需求。
(一)车辆必须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区域内,且排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
(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大型商业区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学校、医院、广场等人口密集区应当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第四章 运营企业资质和经营条件
第十六条 在我县从事共享助力车经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设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我县开设唯一的用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设专用预付款账户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存管用户资金。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提供免押金即时结算服务。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超越范围采集用户信息,不得将用户信息公开或泄露。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原则上保障人员按照1人/50车的标准配备且不得兼职,并实施网格化管理。运营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调度城市主次干道、商圈、景区、文体场所、公交场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要区域共享助力车的停放,防止区域共享助力车大面积堆压。运营企业必须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每投放100辆共享助力车至少配置1辆调度车(调度车至少应满足装载15辆共享助力车的运力)调度车辆车身要统一涂装醒目标识、服务热线等,便于县公安交警部门识别。调度车辆只能用于共享助力车的调度,不得从事其他运输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助力车可以在统一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实行有偿停放,公共资源占用费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并通过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加强车辆投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设立废旧、损坏车辆收集维修点,满足车辆的停放和维修需求,不得利用公共区域作为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投入的各类设施不符合要素条件、运营企业未取得城市管理、交警部门核发的身份标签和牌照的,一律不得擅自投放运营各类共享自行车、共享助力车。对违规投放的,一经发现,将对车辆予以收缴,有关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 车辆性能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必须符合GB17761一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通过国家CCC认证,符合我县共享助力车安全规范管理要求,并遵守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
(一)共享助力车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悬挂号牌,配备安全头盔。共享助力车须真正具备脚踏助力功能,不得设置踏板,仅限一人骑行(用户扫码时APP页面设置弹窗提醒),整车车重控制在35kg(±5kg),整车长度不大于125cm,宽度不大于45cm,电机功率不大于400W,电池电压不大于48V,坐垫长度控制在20cm(±5cm),车速不得超过20km/h,必须满足防火阻燃要求。
(二)车辆必须明确一种主流车型,以保证投放车辆风格样式统一、质材型号统一,不影响承租人骑行体验及城市市容市貌。车辆必须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车辆性能必须完好,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确保街面无故障、破损、废弃车辆。车辆车身必须整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设置广告;车身有张贴小广告现象的必须及时予以清除。
(三)车辆自身二维码必须清晰安全,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车辆必须设置人性化语音提醒功能,对即将驶出电子围栏区域的,提醒用户及时停止用车,就近(在电子围栏区域内)还车。对仍继续骑行的,及时进行技术性断电处理,并语音提醒用户将车辆还至非机动车停放区内。
(四)不鼓励、不支持以超范围为由多收取调度费。特殊情况下,因用户不顾安全规定,将车辆驶入危险区域,或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严重影响他人安全的,可收取高额调度费以示警告,企业应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6个月内禁止其再次使用共享助力车
(五)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新材料减轻助力车自重,采用新技术规范共享助力车停放,鼓励其研发的可规范管理共享助力车停放秩序的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县进行试验并率先投入使用。
(六)车辆运营期间,应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加强车辆检测,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辅技术状况良好。不符合车辆要求的应当退出禄劝市场。
第六章 用户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使用共享助力车时应当文明用车、安全骑行。在指定的区域内或停放点规范停放,并做到朝向一致,整齐有序。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共享助力车的承租人和监护人要加强监管,禁止16周岁以下或65岁以上人群使用共享电动助力车。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服用致幻药物或者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赁使用车辆,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骑行条件的人提供共享助力车。运营企业应通过注册准入、承诺制等手段对不符合用车条件人员予以控制。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使用前应当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时仅限一人骑行,不得违规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影响骑行安全的设备,使用共享助力车时需佩戴头盔。不得私自加装锁具,不得在街面乱停乱放或将车辆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运营企业应在APP、小程序等页面设有交通违法警示,对经提示、催办仍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的,通过采取例入黑名单等方式,限制、禁止其使用共享助力车。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共享助力车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第二十九条 条使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引交通事故的由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广大承租人应爱护车辆,不得故意损坏、破坏、不得私自占有、公物私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应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盗窃共享助力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县公安、县城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共享助力车,设置电子围栏: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以及宽度不足2米,不能满足共享助力车停放的人行道。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停车资源不足区域内。中小学校、广场、步行街及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的居民小区、医院、学校、旅游景点、大型商场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共享助力车运行经营单位不及时清理随意停放在人行道或者绿地上的互联网租赁车辆的,根据《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县城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出市场。
第三十三条 共享助力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根据《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昆明市共享助力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及昆明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共享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共享助力车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共享助力车使用者又违规驾驶,致使用者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参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由共享助力车运营商和共享助力车使用者根
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共享助力车运营
商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而其享单车使用者则应当承担交通事
故侵权责任。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六条 运营企业在运营前须与县城管局签订共享助力车规范管理承诺书和落地经营协议,明确投放数量、投放区域、投放秩序、运营调度、应急处置、疫情防控、安全管理、废弃车辆回收等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如未及时规范乱停乱放的车辆,阻碍交通秩序或影响市容市貌的,县城管局将代为应急处置,产生的代为应急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未签订管理承诺书和落地经营协议的企业,一律不得在我县从事共享助力车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实现对用户的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积极协助进行办理。
(二)运营企业必须实行免押金方式提供共享助力车租赁服务。
(三)运营企业必须公开在禄劝运营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保证24小时开通。
(四)运营企业必须实施直营模式,禄劝县城区的共享助力车投放业务不允许实行代理制。
(五)运营企业必须明确一名城市(禄劝)经理统筹管理共享自行车和共享助力车,确保政令畅通、指挥有序。不得实施双线管理,各自开展有关业务工作。
(六)由于运营企业自身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在终止运营服务前20个工作日向县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按规定清退充值余额,回收投入运营的车辆,完成终止运营的有关工作。在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回收的车辆,由县级监管部门代为回收并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有关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七)运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投入的各类设施不符合要素条件、运营企业未取得城市管理、交警部门核发的身份标签和牌照的,一律不得擅自投放运营各类共享自行车、共享助力车。对违规投放的,一经发现,将由县城管局或委托的第三方对车辆予以收缴,有关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八)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未经县城市管理局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缴、占有共享助力车。
第三十八条 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约定有序投放车辆,每季度向县城管局如实提交一次本地投放车辆数量、维保人员数量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运营企业必须在限定规划的区域投放车辆,不得超范围投放。
第四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共享助力车使用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车辆骑行与停放等方面要求。
第四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并建立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投诉。不得有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通过支付宝或微信等具备有关资质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第四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企业应主动配合办理依法理赔。
第四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提示用户将车辆规定区域停放。可运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模式,采取计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承共享助力车使用人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加强共享助力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车辆能安全使用,并及时清除车身张贴的各类小广告。车身二维码必须清晰安全,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第四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做好电话受理和投诉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安排专人调度商业繁华场所、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住小区、客运场所、公交站点自行车的停放,防止重点区域内车辆积压。遇重大节庆活动及节假日,运营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和正常交通秩序。
第四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发布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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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共享助力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