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事项目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监狱服刑人员(已经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二)特困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三)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00元/月:A类700人/月,B类640人/月,C类560人/月;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60元/月:A类460人/月,B类400人/月,C类340人/月。
(二)特困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910元/月;
对经评估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发给照料护理补贴。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
1.集中供养一档835元/月,二挡418元/月,三挡215元/月;
2.分散供养一档151元/月,二挡88元/月,三挡50元/月;
(三)临时救助: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我县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积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我县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四、申请材料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当事人整户身份证、户口册、社保卡、残疾证、医院诊断证明及表九、农村信用社存折等相关致贫材料复印件。
(二)特困供养:当事人身份证、户口册、残疾证、农村信用社存折等复印件、五分像2张;监护人身份证、户口册、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三)临时救助:当事人身份证、户口册、社保卡、残疾证等相关致贫材料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分为线下和线上渠道;具体为:
线下渠道: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线上渠道:通过“办事通”App中的“一部手机办低保”、“云南政府救助平台”等已开通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申办渠道等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需经居民家庭或个人授权,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纳入核对范围。对部门间暂未实现网络信息共享的,可采取离线信息核对或实地调查核对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对报告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参考依据,经核实后不符合条件的,不应纳入保障范围;核对报告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进行信息维护、标注;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入户调查。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入户调查时,至少要有2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详细核查申请资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及申请人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程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有异议的需进行民主评议),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民主评议结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入户抽查。对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100%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核对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6.发放低保金。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档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通过的从次月起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社银一体化”系统或“一卡通”按月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二)特困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或由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三)临时救助: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具体为:
1.一般程序(面向支出型救助对象)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紧急程序(面向急难型救助对象)申请。家庭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属于急难情况且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内的,48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属于急难情况且救助金额超过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48小时内予以先行救助,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必要审批手续)。
3.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节假日正常双休;
4.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永平路36号(县民政局5楼救助科)。
六、联系方式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办公室:0871-68999178,社会救助科:0871-68916578;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屏山街道:0871-68912371 茂山镇:0871-68995168
团街镇:0871-68901087 中屏镇:0871-68908060
云龙乡:0871-68905099 撒营盘镇:0871-68961954
九龙镇:0871-68948066 皎平渡镇:0871-68966048
汤郎乡:0871-68967178 则黑乡:0871-68968018
乌东德镇:0871-68960125 马鹿塘乡:0871-68969098
翠华镇:0871-68998169 转龙镇:0871-62725066
乌蒙乡:0871-62727028 雪山乡:0871-62726075
崇德街道:0871-6896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