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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209-606683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9-05 16:58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执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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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执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5 16:58 浏览次数: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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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科县林政稽查大队、漩窝塘国有林场: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昆明市司法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昆司通(2022)84号)有关要求,参照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编制的“减免责清单”,现将我县编制的“禄劝县林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禄劝县林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92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

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

对非法开 垦、采石、 采砂、采 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 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 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二条

可以处恢 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 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情况


2

对擅改 变林地用 途行为的 行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 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査、开采以及其 他各类工程建设,应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市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 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 以下的罚 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产条件 情况



3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 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林业主管部 门查处,主动停 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1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情况


4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第七 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 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查处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 木标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经验收符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 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验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情况



5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 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主动上缴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配合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查 处,并且非法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 鹉、和尚鹦鹉等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物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 物价值1倍的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减轻处罚清单

序 号

事项 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 处罚

依据

裁量

幅度

配套监管

措施

备注

1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四 款: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 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 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八条:申请采伐许可 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 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配合林业主管 部门査处,并且 主动在限期内 按照《云南省被 毁林地恢复植 被、补种树木标 准》在原地或异 地补种滥伐株 数1倍以上树 木,且经验收符 合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 十二条

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加强教育,并及时复查



2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 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积极配合检査主动退出森林高火险区并消除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日常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