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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208-596550 主题分类: 惠民政策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8-12 10:47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号: 禄政办发〔2020〕49 号 关键字: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2 10:47 浏览次数: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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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办局,省市驻 禄单位: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办法(暂 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 8 18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惠民殡葬服务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 习,助推乡村振兴,构建和谐禄劝,实行文明殡葬、惠民殡葬, 体现殡葬事业的社会公益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惠民殡葬补助资金是指按照《禄劝彝 族苗族自治县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禄办通 〔2020〕3 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殡仪服务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预算,资金实行 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四条 2020 年 2 月 1 日零时起亡故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城 乡居民亡故后可享受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其他特殊对象,参照《禄 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执行。

   第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含事业人员)死亡的执 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社局、禄 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 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禄民发 〔2013〕20 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惠民殡葬补助资金标准为: 

   (一)城乡居民火化入公墓安葬的每具补助 4500 元(含遗体 接运、遗体火化、骨灰盒、骨灰送运、骨灰安葬、墓碑等费用);

   (二)特殊和困难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亡故,火化入公墓安葬后在惠民殡葬 服务补助 4500 元的基础上再给予 1000 元补助,所增加的补助资 金由省、市级福得彩票公益金分级承担; 

   (三)节地生态安葬实行奖励政策,火化后将骨灰在公墓指 定区域内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或骨灰指定区域撒散等生 态式安葬的,在领取 4500 元惠民殡葬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具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七条 申请惠民殡葬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申 请表》原件(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收集); 

   (二)申请人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各乡(镇、 街道)民政办收集); 

   (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 加盖亡故城乡居民死亡注销公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收集);

   (四)亡故城乡居民火化证原件或复印件(殡仪馆收集提 供);  

   (五)公墓墓穴(安葬)证原件或复印件(乡(镇、街道) 民政收集,入经营性公墓的由殡仪馆收集); 

   (六)特殊和困难对象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各乡(镇、街道) 民政办收集); 

   (七)惠民殡葬服务项目确认表(殡仪馆收集提供); 申请材料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和殡仪馆负责收集和审核, 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兑现惠民殡葬补助资金;不符合条件 的,应告知理由。以上所有材料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进行立 卷存档。

    第八条 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辖区内人员亡故后,符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 县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和《禄劝彝族苗 族自治县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条件的,由丧属向户籍所在的村(居)委员会提供逝者死亡证明、逝者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禄 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对丧属提供的相关材料逐一审核,在《申请表》签字盖章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

   (三)审批。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审批。 

   (四)资金拨付。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每季度末 25 日前将本辖区内符合惠民殡葬补助名册及汇总表上 报县民政局,经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下拨补助资金到乡(镇、街 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惠民殡葬补助资金兑付。

    人员亡故后丧属凭各乡(镇、 街道)开具的联系函到殡仪馆火化的同时,丧属对《惠民殡葬服 务项目确认表》(一式两份)逐项签字确认。一份由丧属保留, 一份由殡仪馆交到各乡(镇、街道)民政办汇总统计。《惠民殡 葬项目确认表》中丧属签字确认的项目由乡(镇、街道)兑付到 殡仪馆,未签字确认的项目、特殊和困难群体(1000 元)或节地 生态安葬(1000 元)兑付给丧属,由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负 责收取相关材料和兑付。

第四章 惠民殡葬购买服务单位 

    第九条 县全面深化殡葬工作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文笔山 殡仪馆为购买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同时,由领导小组 办公室与之签订惠民殡葬服务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资 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违规等现象的 发生。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要对服务单位开展的火化安葬业务的实 施过程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全面深化殡葬改 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有权取消服务单位资格,造成的 损失由服务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惠民殡葬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 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专项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 察等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骗取专项 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 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1 日零时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解读《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