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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208-596490 主题分类: 惠民政策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8-12 09:51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意见》的通知
文号: 禄政办发〔2020〕7 号 关键字: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2 09:51 浏览次数: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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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相关单位: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意见》 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昆明市全 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关于全面深化 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县农村公益性公 墓建设,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持和完善殡葬基础设施、 殡葬服务保障为基础,为满足遗体 100%火化进入公墓安葬需求, 全面推进惠民殡葬,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满足殡葬需求和保护 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服务大局;科学规划,合理布 局;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发与保障相 结合。 

二、主要目标任务 

2020 3 月底前,全县提升改造 15 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 公墓,新建 27 个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逐步实现全县乡(镇、街 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并逐年完善,满足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的基本需求。

三、建设要求 

1.除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可自愿火葬的十个少数民族居住的区 域外,所有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律按骨灰性公墓规划建设。 

2.乡(镇、街道)所在地村(居)委会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可 与乡(镇、街道)合建共用;根据实际需求及地域、资源、人口 等实际情况,可统筹相连村或片区按照节地、实用、方便的要求 共建、合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农 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3.人口较为集中密集、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设骨 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按小于 1 平方米,绿 化覆盖率不低于 80%的目标要求建设。

4.农村公墓性公墓建设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目标要求。即: 公墓内设有生态安葬区(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骨灰撒 散等生态式安葬区域),满足生态安葬实际需求,打造园林式公墓。 

5.骨灰性墓穴标准:按照单、双人墓墓穴占地每穴不超过 1 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 80 厘米、宽度不超过 60 厘米,不得建 石围栏的标准执行。 

6.国家政策允许遗体不火化的十个少数民族遗体性坟墓标 准: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 4 平方米,合墓面积不超过 6 平方米, 墓碑高度不得超过 80 厘米、宽度不超过 60 厘米,无围坟石和墓 碑石围栏,遗体性公墓由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 而修建,并提前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修建。

7.进入墓区道路一般宽为 34 米左右,路面尽可能硬化或用 砂石铺垫,道路设有会车点,停车场地大小根据葬呈进行规划建 设,场地用嵌草砖或砂石铺装。 

8.公益性公墓建设以 300 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 间用道路隔开,道路宽 2 米,道路两侧用乔木绿化;墓位前有硬 化通道,通道宽 0.81 米;墓位与墓位之间的隔离带用常绿矮径 苗木绿化隔开,宽度为 3040 厘米;其他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 域用乔木绿化。 

9.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有硬化通道和必要的管理房、公厕、 停车场地、垃圾焚烧池等基础设施;公墓园区设置休息、祭祀等 基本公共设施。一般应设置有 40 平方米以上管理用房,有公共厕 所、垃圾焚烧池等,有条件的要通水、电。 

10.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村负责管理,业务上 受民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乡(镇、街道)落实专人理管公益性公墓,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公墓管理服务部门应为丧属提供 绿化苗木,管理人员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每个家庭要求完 成种植乔木 2 株、绿化隔离带绿化苗木 4 株的任务。

1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可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及 6‰的死亡率计算确定墓穴数量,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逐年完善。按照 50 年需求规划公益性公墓,首期规划建设满足 5 年使用,并逐年规范建设。   12.墓区建设不得砍伐原有乔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进行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达到绿化全覆盖,乔木绿化率 80%以上。建设中要将绿化作为重要内容。 

 四、相关要求 

(一)规划选址 

各乡(镇、街道)结合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分布、地域情况、 交通状况等客观因素,实际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将农村公益性 公墓建设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并牵头协调发改、民政、自然资源、 林草、生态环境、水务、住建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公墓进行专 项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 总体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上建设;不得建在住宅区、耕作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文物 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堤坝以及公路干 道两侧面山上。 

(二)审批程序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由村(居)民委员会提 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牵 头组织自然资源、林草、住建、生态环境、民宗等部门共同审核 同意后批准。 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提 出申请,经县民政局汇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 府审批。审批后的村、乡(镇、街道)两级公益性公墓报昆明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提供下列材料:

1.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3.规划设计方案; 

4.公墓相关管理制度等材料。 

(三)资金筹集

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街道)和村(居) 民委员会(社区)负责筹集,县民政局要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 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政重点惠民建设工程、列入财政预 算,林草、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 取简易程序办理,减免相关费用,切实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近期 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基本殡葬的需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得向村民摊派,在建设中可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投工投劳建设好高 质量公益性公墓。 

2.为确保项目建设快速推进,在积极争取市级支持的基础上, 县级财政按照每新建一个公益性公墓给予 20 万元的标准补助;对 乡(镇、街道)级提升改造的 15 个给予每个 8 万元标准补助;在 此基础上,乡(镇、街道)及村级要多方筹集建设改造资金,按 照公园化、园林化的要求高规格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3.公益性公墓建设可接受社会赞助,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投资或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设立记念碑或功德碑。

4.公墓的管理人员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县财政按每个公墓每月 600 元给 予补助。 

5.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资金的兑现: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 由村(居)委会(社区)或乡(镇、街道)向县民政局提出验收 申请,由县民政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收集相 关建设资料后,经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确认后给予补助。 

(四)规范管理。

 1.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农村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 批、监督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 责辖区内的具体建设、管理、检查工作。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 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县民政局对全县 公益性公墓组织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 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2.安葬范围。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 事处)根据实际划定,报县民政局备案。一般不接受划定区域以外的故亡人员骨灰入墓安葬。 

3.收费相关规定。

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执行,农村公益性公墓只 能收取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务成本,收费标准由公墓建设管理主体 报县发改局审核,并报市发改委审批(未经审批视为乱收费),此费用已由县级核算纳入殡葬服务费用中统一解决,各级不能再向 人民群众收费。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检查 和监督工作,公开收费服务项目及流程,接受群众监督。对利用 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由县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 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