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撤销李光先与田明芳结婚登记的决定书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撤销李光先与田明芳结婚登记的决定书
禄民撤字〔2022〕第1号
男方李光先,身份证号码:5301281975xxxx0019,与女方当事人(持“田明芳”身份证件,证件号码为:5327291977xxxx3927),于2021年1月21日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便民服务中心婚姻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J530128—2021—000075号)。
李光先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提出与田明芳的婚姻无效申请。
根据民政部门发函核实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民政局关于撤销李光先同志结婚登记的专题会议纪要》,与李光先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系弄虚作假、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婚姻登记。
据此,本机关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文件要求,本机关决定:
撤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21年1月21日办理的李光先与田明芳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530128—2021—000075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民政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