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参照《云南省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昆明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是指引进昆明市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投融资公司、咨询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国企、央企)。
第三条 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并完善相关手续;
2.项目资金当年实际到位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3.项目资金来源于昆明市行政区域以外;
4.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所引进企业已在禄劝县域内落地,且工商、税务关系均在禄劝县,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下列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项目;
2.基础设施(社会投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开采精深加工、水资源开发及发电、加油站、娱乐城项目等和PPP、BOT、EPC及F+EPC等融资模式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按实际市外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首次到禄劝直接投资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可额外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奖励按项目年度到位资金进行计算,单个项目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
第五条 资金认定
(一)内资到位资金: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并由县发改局(县招商引资考核办)考核认定;
(二)外资到位资金:按照云南省商务厅和昆明市商务局输机数认定。
第六条 奖励申报
(一)备案
引资人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到县发改局(招商引资考核办)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
2.项目投资方、招商项目受益方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3.引资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奖励申报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引资人向县发改局(县招商引资考核办)申请中介奖励,并提交下列材料:
1.《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审批表》;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非用地类项目无须提供;
3.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及项目投产经营证明(包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招商项目受益方出具的证明;
6.引资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审核与公示
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县发改局(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每年6月和10月底前完成组织申报。
1.县发改局(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县财政局等联合初审(引进境外资金项目县科工信局参与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2.奖励资金按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批;
3.拟奖励的项目、引资人名单和金额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奖励兑现
1.对拟奖励的项目、中介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同意后,由县发改局(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向引资人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励,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通知下发15个工作日内兑现到引资人。兑现奖励前,其引进的项目必须落地并完成投资,否则不予兑现奖励资金。
2.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3.引资人领取奖励时应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奖励收入的涉税事宜由其自行依法申报;
4.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1.《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备案登记表》
2.《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
附件1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中介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
备案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项目进资外方 | ||
项目外方注册资本 | ||
项目进资外方 拟投资额 | ||
协议签订时间 | ||
引资人 | ||
联系人及其电话 | ||
项 目 概 要 | 引资人: 年 月 日 | |
禄劝县发改局(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投资方及联系电话 | |||
项目投资方注册资本 | 备案号 | ||
项目投资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合同签订时间 | ||
投资总额(万元) | 到位资金(万元) | ||
引资人及联系电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法人身份证号码 | ||
奖励金额 | |||
引资人申报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投资方推荐意见:
项目投资方(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发改局(招商引资考核办)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科工信局意见(仅限于外资项目):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政府领导: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