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2〕04号
当事人:禄劝崇德仙台山石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L156169190
地址:禄劝县崇德街道崇德村委会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晨清
禄劝崇德仙台山石料厂(以下简称“石料厂”)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1日15时,禄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崇德仙台山石料厂(以下简称“石料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禄劝崇德仙台山石料厂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厂区内堆存砂石料未采取密闭、遮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装卸砂土料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告知你石料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石料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石料厂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听)字〔2022〕0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贰拾柒万元(27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六)违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15.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置、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扒万玖仟元(89000.00元)。
鉴于你石料厂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采取密闭、遮盖、洒水、喷淋、喷雾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七)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对你石料厂处予如下行政处罚:
1. 对你石料厂“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三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叁万伍仟元(135000.00元);
2. 对你石料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石料厂应限期三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壹拾叁万伍仟元(13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石料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石料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石料厂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石料厂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