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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206-582285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24 15:3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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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24 15:39 浏览次数: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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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罚字〔2022〕02号

当事人:云南傲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K44LK66

地址:禄劝县崇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史洪坤

云南傲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4日16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傲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云南傲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于2020年3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完全建成,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听)字〔2022〕0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经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为肆拾肆万伍仟元(445000.00元)。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积极进行整改,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三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贰拾贰万贰仟伍佰元(2225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限期三个月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贰万贰仟伍佰元(222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