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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206-582263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24 15:0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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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24 15:08 浏览次数: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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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禄生环不罚字〔2022〕02号

当事人:禄劝屏山镇紫晨免烧砖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罗启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KE7343W

经营者:罗启菊

地址:禄劝县屏山街道办事处地多村委会花龙村小组

禄劝屏山镇紫晨免烧砖厂(以下简称“砖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30日14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于禄劝屏山镇紫晨免烧砖厂(以下简称“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砖厂于2018投入生产至今,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对你砖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应当对你砖厂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鉴于你砖厂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你砖厂积极进行整改,已拆除设备,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讨论决定,对你砖厂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