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站、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计划,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责任落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2022年度生态环境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2022年度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详见附件1、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
1. 2022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2. 2022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2年3月30日
附件1
2022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3 项) | ||||||||||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 2021年环评审批建设项目 | 2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实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2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监管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2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3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 对县级监管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2户 | 2022年4月至11月 | 实地核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附件2
2022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3项) | ||||||||||
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 县城市管理局 | 对重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 重点排污单位 | 2022年4月至11月 | 1户 | 实地核查 | 县级 | |
2 | 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禄劝县分局 |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2022年4月至11月 | 2户 | 实地核查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
3 | 市生态环境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监管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及民营主体 | 2022年4月至11月 | 1户 | 实地核查 | 县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