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05-3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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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告知书
禄劝银河大酒店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9月14日公开竞得出让宗地编号LQ-G2013T-014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同日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5301282014B00137),宗地出让面积9393平方米,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成交价款为人民币14771098元,出让年限40年。
合同签订后,你公司至今未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人民币14771098元。没有按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2014年10月1日之前开工,2015年10月1日之前竣工,完成建设项目。依据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拟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5301282014B00137)。你公司对上述拟解除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及电话:董月 0871-68913475)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