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县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关于开展禄劝县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的通知》(禄审通〔2021〕10号)要求,按照审计署和云南省审计厅的安排部署,禄劝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1月25日,对禄劝县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计。本次重点审计了民政、财政、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7个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审计工作得到被审计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进展顺利。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禄劝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收支余情况。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禄劝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收入14 230.82万元,其中,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分别安排5 031.61万元、1 150万元、6 245.19万元和1 804.02万元,分别占当期收入的35.36%、8.08%、43.88%和12.68%;同期支出15 295.63万元,其中,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城乡特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临时救助的支出分别为11 236.85万元、3 154.48万元、298.3万元和606万元。截至2021年9月底,禄劝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累计结余3 407.68万元。
(二)困难群众保障人数。
截至2021年9月底,禄劝县实有城乡低保对象13 665人,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373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13 292人;实有城乡特困人员 1 445人,其中集中供养267人、分散供养1 178人;实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5人,其中集中养育4人、散居养育121人。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禄劝县共实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28 872人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94人次,均为站外救助;医疗救助135 274人次,其中资助参加基本医保113 884人次,支出2 211.36万元,救助医疗费用21 390人次,支出1 035.46万元;残疾人两项补贴支出1 366.5万元。
(三)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2021年9月底,禄劝县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为700元/人·月和460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平均生活补贴标准为集中供养910元/人·月、分散供养910元/人·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平均保障水平为集中养育2 074元/人·月、散居养育1 374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平均水平分别为70元/人·月和110元/人·月。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禄劝县民政、医保等部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社会救助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适当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医疗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此次审计也发现,禄劝县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和拨付,集中供养和救助机构资金管理使用和救助职责履行,以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1.资金筹集分配拨付方面。
⑴禄劝县财政局未履行地方支出责任安排春节慰问金 878 700元。
2020年、2021年昆明市财政局下达禄劝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春节慰问市级补助资金按人均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其中:2020年1 564 900元(市级承担1 132 700元,县级承担432 200元)。2021年1 618 900元(市级承担1 172 400元,县级承担 446 500元)。禄劝县财政局未履行地方支出责任安排县级承担春节慰问金,县民政局将市级下达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用于发放春节慰问金878 700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443号)“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54)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5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57)临时救助……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剂下达2020年困难群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昆财社〔2020〕123号)“一、……目前上级补助资金仍有较大缺口,请各县区结合结余资金,落实县级支出责任,统筹调度好资金……” 和《昆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市)区两级补助资金承担比例按照每年市财政和市民政部门下发的城乡低保预算资金安排通知的要求执行”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禄劝县财政局应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⑵禄劝县未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工作经费1 511 800元。
2020年、2021年县财政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分别为22 315 300元、28 344 844元,按3%的比例测算,应配备工作经费分别为669 500元、842 300元。因县财政困难未安排,导致县民政局及各乡镇当年无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工作经费。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和《昆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本级承担救助资金3%的比例配备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禄劝县财政局今后应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⑶禄劝县财政局未履行地方支出责任8 237 808元。
2020年,禄劝县民政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上年结余 357 886元,本年收入51 993 908元,本年支出75 699 081元,年末结余-23 347 287元。县民政局收回以前年度已拨各乡镇结余资金15 109 479元,由于县财政局未履行支出责任,县民政局用敬老院建设项目资金8 237 808元来弥补资金缺口。
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1〕443号)“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54)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5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57)临时救助……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和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调剂下达2020年困难群众救助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昆财社〔2020〕123号)“一、……目前上级补助资金仍有较大缺口,请各县区结合结余资金,落实县级支出责任,统筹调度好资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禄劝县财政局应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的财政投入力度,切实履行地方支出责任,更好保障困难群众权益。
2.资金使用和待遇发放方面。
⑴撒营盘镇敬老院挪用困难群众补助资金8 362.32元。
2019年12月至2021年9月,撒营盘镇敬老院挪用困难群众补助资金8 362.32元用于弥补机构运转支出不足。
⑵扩大范围支出救助补助资金16 944.2元。
2020年、2021年撒营盘镇、中屏镇2家敬老院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用于特困供养人员住院、门诊、医药等医疗支出16 944.2元,其中:撒营盘镇4 289.8元、中屏镇12 654.4元。
⑶未足额发放困难群众春节慰问金5 200元。
禄劝县茂山镇敬老院分别于2020年、2021年收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春节慰问金共计7 900元,标准按100元/人发放。其中:2020年集中供养人员40人,2021年集中供养人员39人。茂山镇敬老院实际发放2020年春节慰问金27人共计2 700元,截至2021年9月底,茂山镇敬老院未将剩余5 200元春节慰问金发放给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审计期间已将春节慰问金5 200元发放给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上述⑴至⑶项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三、 保障措施……(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禄劝县民政局应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归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切实维护资金安全,保障困难群众权益。
⑷未及时足额支付医疗救助待遇或费用62 586.16元。
2020年禄劝县医疗保障局城乡医疗救助手工报销工作中因计算错误,少付救助待遇或费用62 586.16元。一是2020年禄劝县医疗保障局在城乡医疗救助手工报销工作中,未按照禄劝县城乡医疗救助文件中规定的60-75%的救助比例报销,导致12名农村低保人员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少获医疗救助,涉及金额 30 122.84元。二是2020年禄劝县医疗保障局在农村居民大病救助手工报销工作中,未按照禄劝县农村居民大病救助文件中规定的60-90%救助比例报销,导致5名农村户籍人员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少获农村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涉及金额32 463.32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6〕171号) “……1.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的一、二级残疾人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年度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救助标准 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及商业补充保险后,剩余的个人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按照60%比例救助;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按照70%比例救助;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照80%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部分按照90%比例救助。但累计年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禄劝县医疗保障局今后应加强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救助待遇或费用。
(二)集中供养救助机构职责履行情况。
1.违规办理儿童收养。
2009年至2021年9月,县民政局共办理收养登记儿童74名。审计抽查发现,一是3名捡拾人在捡拾弃婴后未及时报案;二是公安机关未出具《弃婴捡拾证明》有4名;三是未在州(市)级以上媒体进行登报寻亲有6名;四是66名儿童在收养前公安机关未进行儿童DNA采样并与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库比对;五是11名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捡拾人已抚养超过2年形成私自收养(最长的为114个月)。
上述做法不符合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二、综合治理,建立依法安置弃婴的长效机制……各地应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拾捡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修订)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2.行动措施……(1)继续组织开展全国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禄劝县民政局应严格执行收养相关制度,对在儿童收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儿童基本生活权益。禄劝县公安局应严格按照要求对被收养儿童落户前进行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
2.禄劝县6家敬老院未办理消防验收。
2017年12月禄劝县民政局开始建设茂山镇、团街镇、撒营盘镇、汤郎乡、中屏镇、九龙镇6家敬老院,至2019年4月,6家敬老院建设项目经初验并由乡镇完成了急需完善的附属工程后已全部投入使用。6家集中供养机构在未办理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开展集中供养,涉及集中供养人员216人,救助对象生命健康权益存在隐患。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禄劝县民政局应督促6家敬老院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切实保护救助对象生命健康权益。
(三)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1.救助对象资质审核方面。
⑴540名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救助待遇572 072元。
一是截至2021年9月底,禄劝县因民政部门动态管理不及时、困难群众隐瞒收入和财产状况、部门间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原因,有13名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导致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多支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21 744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规定。
审计期间已停发并收回13名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121 744元。
二是截至2021年9月底,因民政部门审核把关不严,民政、医保和残联各自根据行业要求建立数据平台,未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加之动态管理不及时等原因,527名已死亡人员仍享受困难群众救助待遇,其中:城乡低保194人、城乡特困27人、残疾人两项补贴306人、导致多支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334 428元(2020年以前63 805元,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270 623元)、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115 900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二十四条“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1〕41号)“二、重点任务(一)持续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对已死亡低保对象桉规定及时注销,停发低保金”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4.加强改进补贴退出工作……残疾人死亡……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的规定。
审计期间已收回527名已死亡人员仍享受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334 428元、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115 900元。
⑵10名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无依据享受临时救助。
2020年,禄劝县茂山镇敬老院1名、汤郎乡敬老院9名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回家过春节。后因疫情未返回敬老院集中供养,敬老院向10名特困人员发放了生活补助金。这10名特困人员再次以家庭困难为由申请临时救助,由于茂山镇政府、汤郎乡政府审核把关不严,在无依据的情况下向10名人员发放临时救助金29 000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二、 完善政策措施(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禄劝县茂山镇政府、汤郎乡政府今后要加强审核管理,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⑶2人违规重复享受救助待遇,涉及资金3 460元。
截至2021年9月底,禄劝县因动态管理不及时、民政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格等原因,2人违规重复享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待遇,导致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多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3 460元。其中,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人重复享受城乡低保生活补贴1人,特困供养人员重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1人。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三、 保障措施……(二)做好制度衔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四)政策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规定。
审计期间已停发并收回2名重复享受救助资金3 460元。
2.医疗相关救助政策落实方面。
困难群众参加医保住院结算个人自付费用未享受医疗救助。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因民政、医保各自根据行业要求建立数据平台,未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及动态调整等原因,导致90名低保、特困人员住院结算个人自付212 337.82元,未享医疗救助。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第八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的规定。
禄劝县医疗保障局应做好政策宣传,落实主动发现工作,及时根据民政部门的数据动态更新医保系统数据,确保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其他应予关注的问题和情况。
1. 民政部门与金融机构等数据共享不全面不及时。
截至2021年9月底,禄劝县19名低保人员因数据共享、动态调整不及时等原因,民政部门未能与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导致未能全面及时掌握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无法准确审核其待遇享受资质。
上述做法不符合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禄劝县民政局应督促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落实相关规定,尽快与民政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准确审核相关保障对象资质。
2.禄劝县5家集中供养机构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未进行账务处理。
2019年至2021年9月,茂山镇敬老院、团街镇敬老院、撒营盘镇敬老院、中屏镇敬老院、汤郎乡敬老院5家敬老院暂未设置账套,未设立会计账目,未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资料未整理装订成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凭证”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禄劝县民政局应督促5家敬老院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反映救助资金收支结余情况,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禄劝县6家敬老院未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形成账外资产,涉及资金46 493 800元。
禄劝县茂山镇、团街镇、撒营盘镇、汤郎乡、中屏镇、九龙镇6家敬老院于2017年12月开工,总投资5 400万元,建筑面积14 600平方米,2019年4月所有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已支付工程款46 493 800元。该项目尚未进行工程决算,6家敬老院支付的工程款以费用形式报销,形成账外资产。
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第二条“加强基础管理,确保家底清晰 (四)核算入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禄劝县民政局应严格遵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要求,完善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审计建议
(一)县财政局深化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一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精细化”管理,确保年度预算完整性和准确性;二要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统筹研究预算安排,从源头上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三要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约束,确保预算的“刚性”,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
(二) 县民政局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救助质量。一要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并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严禁以各种理由挤占挪用。二要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建立救助全覆盖数据平台,加强与省市之间、相关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实现救助资源和信息互通,建立健全动态管理。三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一方面是通过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加强社会救助从业人员培训,推动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另一方面是加强对乡镇民政、敬老院等相关部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力度,兜住民生底线,让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更好发挥效益。
(三)县医保局严格执行制度,保障医疗救助。一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支付医疗救助资金;二要做好政策宣传,落实主动发现工作,将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三要加强与县民政局对接,及时维护救助对象信息,确保救助对象信息保持一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审计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