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lq.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2812X-202111-471377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23 22:46
名 称: 云南恒安电冶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禄生环不罚字〔2021〕06号 关键字:

云南恒安电冶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3 22:46 浏览次数:181
字号:[ ]

当事人:云南恒安电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XXXXXXXXXXXXXXXY

法定代表人:郑革锋

地址:禄劝县九龙镇达吉坡

云南恒安电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0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发现云南恒安电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禄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6日进行核查,你公司厂区内电炉车间旁及厂区外露天堆放净化灰(焦炭粉、石灰粉、除尘灰混合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厂区内电炉车间旁及厂区外露天堆放净化灰(焦炭粉、石灰粉、除尘灰混合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 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公司积极整改,已对堆存的净化灰进行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厂区内电炉车间旁及厂区外露天堆放净化灰(焦炭粉、石灰粉、除尘灰混合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