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XXXXXXXXXXXXXX8P
法定代表人:戴正莉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镇秀屏路62号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0日17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禄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3日进行核查,禄劝县第一人民医院一台 SOMATOM go.TOP 型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64排128层CT)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一台 SOMATOM go.TOP 型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64排128层CT)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应当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 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医院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该设备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新增为发热病人专用,且你医院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云环通〔2020〕24号)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医院“一台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