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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111-471372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23 22:40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蒙乡啟锁汽修汽配服务店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禄生环不罚字〔2021〕03号 关键字: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蒙乡啟锁汽修汽配服务店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3 22:40 浏览次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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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蒙乡啟锁汽修汽配服务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啟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XXXXXXXXXX12

经营者:李啟锁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蒙乡卡机村委会卡机街烟站旁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蒙乡啟锁汽修汽配服务店(以下简称“汽修汽配服务店”)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5日16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乌蒙乡啟锁汽修汽配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禄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6日进行核查,发现该汽修汽配服务店未规范设立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汽修汽配服务店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汽修汽配服务店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八)“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1 吨,且未污染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场整改的;”之规定,我局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你汽修汽配服务店“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