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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111-471371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23 22:38
名 称: 云南川云养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禄生环不罚字〔2021〕02号 关键字:

云南川云养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3 22:38 浏览次数: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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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川云养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5X

法定代表人:唐光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禄劝崇德工业园区

云南川云养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7日15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川云养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锅炉房围墙外露天堆放有大量的废菌包和白色的塑料,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禄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3日进行核查,露天堆放的废菌包和白色的塑料袋已经清理完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厂区锅炉房围墙外露天堆放有大量的废菌包和白色的塑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 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公司已经将露天堆放的废菌包和白色的塑料袋清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露天堆放有大量的废菌包和白色的塑料”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