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玉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禄劝玉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5F
法定代表人:谢炳锦
地址:禄劝县九龙镇河东村委会山草坪村
禄劝玉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1日15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对禄劝玉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草坪电站进行现场检查,禄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3日进行核查,禄劝玉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草坪电站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电站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 责令改正和不予处罚的依据
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首次发现,积极开展整改,现已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七条“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按照时限及规定完成整改的;”之规定,我局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山草坪电站“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