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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111-471369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23 22:34
名 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禄生环罚字〔2021〕35号 关键字: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3 22:34 浏览次数: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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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XXXXXXXXXXXXXX97

地址:禄劝县翠华镇本义村

法定代表人:张吉文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3日14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翠华镇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卫生院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未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告知你卫生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卫生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卫生院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1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听)字〔2021〕3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对该卫生院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及《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条第二款“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之规定,我局对你卫生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卫生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万元(1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卫生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卫生院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卫生院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卫生院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