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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111-471366 主题分类: 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处置领域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1-23 22:22
名 称: 云南郎之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禄生环罚字〔2021〕 32 号 关键字:

云南郎之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3 22:22 浏览次数:239
字号:[ ]

当事人:云南郎之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3U

地址:禄劝县汤郎乡小坪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徐振东

云南郎之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6日10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郎之汤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禄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3日进行核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提供了“资产价格评估报告”,项目总投资金额为6166153.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听)字〔2021〕3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 依据总投资金额(6166153.00元)的1%进行处罚,罚款陆万壹仟陆佰陆拾壹元伍角(61661.5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陆万壹仟陆佰陆拾壹元伍角(6166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