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金航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禄劝金航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XXXXXXXXXXXXXX8Y
地址:禄劝茂山镇茂山科技园
法人代表:杜金锐
禄劝金航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4日16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对禄劝金航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禄劝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19日进行核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西区养殖场内污水池东侧池壁离壁顶约80公分处设有的外排管道,通过可控闸阀连接软管至雨水沟,污水收集池未进行防渗处理,无防渗措施,养殖废水通过壁缝渗漏之外环境中;东区养殖场原建有的沼气池停用多年,且无防渗防漏措施,养殖废水经破损的污水收集管道、沼气池,沿厂区围墙渗漏至小河箐水沟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听)字〔2021〕3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十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肆拾万元(40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肆拾万元(4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