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赖涛建材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赖涛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赖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2XXXXXXXXXXXXXX9A
经营者:赖涛
地址:禄劝县崇德街道办硝井村委会
昆明市官渡区赖涛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7日14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市官渡区赖涛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位于禄劝县崇德街道办硝井村委会建筑爬架钢材堆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部堆场露天进行喷漆活动,喷漆作业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不进行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告(听)字〔2021〕2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对你经营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元(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经营部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