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奇诺威肠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禄劝奇诺威肠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13
地址:禄劝县小龙潭畜牧站扩繁场
法定代表人:赵秋香
禄劝奇诺威肠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经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6日11时,禄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禄劝奇诺威肠衣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未建成、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你公司积极投入脱贫攻坚工作,经营困难,经济方面处于亏损;2.你公司领导环保工作认识不到位,未及时安排各项设备进厂,现已对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行为开展了整改,请求从轻处罚。
综合申辩意见,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你公司对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行为开展整改的事实我局予以确认,并已在处罚时酌情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禄生环罚听字〔2021〕22号)、《送达回证》、2021年6月25日《申辩材料》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第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叁拾万元(30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拾万元(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我局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禄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