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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812X-202109-440067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发布机构:  昆明市禄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9-09 14:22
名 称: 关于召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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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9 14:22 浏览次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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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将组织召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听证事项

对《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及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下午2:00县发改局六楼会议室举行。

三、 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

1、 本县年满18周岁,从事或者关注与农业水价工作有关的人员25人(其中听证代表22人、旁听代表3人)。从不同职业、不同地区的申请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2、 本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3人。

3、 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县发改局根据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邀请产生。

四、 听证会报名方式和要求

凡在本县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18岁身体健康的公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均可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或旁听代表。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9月13日下午5:00。

报名采用信函、传真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统一使用《听证会报名表》(附后)。信函报名请函寄至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东街2号(县发改局),邮编:651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传真报名请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后传真至0871-68911445;网上报名请登录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kmlq.gov.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用电子邮件发送至lqfgjjgk@126.com。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五、 听证会参会通知

县发改局将于2021年9月14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代表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kmlq.gov.cn/)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

六、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24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供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9月24日17:00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反馈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屏山街道东街2号  

邮编:651500

联系电话:68911720 传真号码:68911445

联系人:李敏         电子邮箱:lqfgjjgk@126.com


特此公告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9日


重大决策听证会报名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

所属机关


报名

参会

主要

理由


听证

机关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作用,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切实加强农业水价改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昆明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办法》(昆政办﹝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禄劝实际,特制定《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价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销售给农业生产经营者用于灌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畜牧水产养殖的用水价格。

第三条 坚持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利工程供水有偿使用的原则。禄劝县农业水价现行标准普遍偏低,大多数地区未收,与当前的水利化程度和农业产业结构极不协调,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以水养水”的水利工程管护良性运行机制势在必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农业用水价格。

第五条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工程良性运行因素,农业水价实行分类定价、分步实施,全县范围内分类制定统一水价标准。

坝区大中型灌区骨干水利工程农业水价至少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山区主要以小型灌区和“五小水利”工程为主推进山区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重点按照“分类定价、基本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水价,兼顾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成本的方法,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合理确定水价。

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它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第二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与缴纳主体

第六条 凡属下列范围内提、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农业用水单位,均应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农业水费:

(一) 由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直接供水的;

(二)在水库及其控制工程下游的河道(渠道)上、两岸堤防之间引水和提水的;

(三)取用地下水和其它形式用水的。

第七条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凡由国家投资兴建或民办公助兴建并已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设施,农业用水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农业水费。土地发生流转或专业承包的,由现状实际用水户缴纳水费。

第八条 县水务局是全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区)或农业用水合作组织具体负责辖区内农业水费收取工作。严格将水利工程水费纳入商品价格管理,由各级水管单位作为经营收入直接收取。

第九条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农业水费的收取

第十条 农业水费一律以货币方式收取。未实行精准计量的区域按亩收费,按实际面积(数量)核算。结合禄劝实际,农业水费计收标准详见附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附件中未列作物、牲畜、家禽等的水费按《云南省用水定额》(云水发﹝2019﹞122号)和本办法规定的水价标准计收。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对各自辖区内农业水费收取工作负总责。种植面积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每年10月底前各乡镇(街道)会同辖区内各村(居)委会或用水合作组织科学、全面核定当年辖区内作物种植结构、种植面积、应收水费等信息,并报县水务局备案,作为当年征收水费依据。

第十二条 农业水费当年结算,每年12月底前交清。由村(居)委会或农业用水合作组织、乡镇(街道)逐级收取,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收取。

第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及时交付水费,不得拖延。逾期不交的,未交部分按每月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未交经催告后仍不交付水费的,水管单位(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用水户出于逃费或其它不良动机,采用毁坏、拆除、盗窃等手段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在水费收缴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坚决杜绝“关系水、人情水”,凡有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用水合作组织收取农业水费时应使用规范票据,建立辖区内的耕地台账、种植结构台账、用水台账、水费收支台账等。

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利用辖区公开栏、互联网等平台或媒介公示当年耕地数量、种植结构、用水情况、水费收支情况等,每年年底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而无力缴纳农业水费的,可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缓收、减收或免收农业水费。

第十七条 对未完成水费收取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用水合作组织,县水务局不予安排解决水利工程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等所需费用。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农业水费的使用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农业水费主要用于弥补水利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执行水价标准未达到成本水价之前,不足部分可以向由财政申请补贴。

第十九条 收取的水费统一由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管理、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水费。

第二十条 农业水费使用范围:

(一)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沟渠清淤除障、防渗防汛工料补助、抽水电费;

(二)水利工程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

(三)宣传、培训等业务费用;

(四)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五)购买合理的办公用品,管理场所的必要维护;

(六)水文监测计量等设施和系统(信息化)的运行维护、完善改造等。

(七)其它因水利工程管护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水费可逐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发改、财政、水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对各级农业水费收取、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农业用水具备精准计量的区域必须实行精准计量、按方收费,建立和完善初始水权分配和定额管理、合理的水价形成、节水奖励与约束等体制机制,具体水费标准由用水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上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方式视各项目区实际情况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定价。

第二十四条 农业供水发生重大变化的,县发改、财政、水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成本监审或调查,适时按规定作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发改局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名词释义:

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包括工程运行维护费(含大修费)、动力费、人员经费、水源水费等。

全成本水价:包括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附件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序号

作物名称

毛用水定额m3/(亩·年)

2022年~2024年

2025~2027年

2028-2030年

2031年及以后

备注

用水单价 元/m3

执行价格   元/(亩·年)

用水单价 元/m3

执行价格   元/(亩·年)

用水单价元/m3

执行价格   元/(亩·年)

用水单价元/m3

执行价格   元/(亩·年)

1

粮食作物


0. 10


0. 15


0. 20


0. 24




水稻

410

0. 10

41. 00

0. 15

61. 50

0. 20

82. 00

0. 24

98. 40


玉米

145

0. 10

14. 50

0. 15

21. 75

0. 20

29. 00

0. 24

34. 80


小麦

205

0. 10

20. 50

0. 15

30. 75

0. 20

41. 00

0. 24

49. 20


蚕豆

185

0. 10

18. 50

0. 15

27. 75

0. 20

37. 00

0. 24

44. 40


2

经济作物


0. 15


0. 25


0. 35


0. 40




烤烟

115

0. 15

17. 25

0. 25

28. 75

0. 35

40. 25

0. 40

46. 00


露天蔬菜(瓜果类)

250

0. 15

37. 75

0. 25

62. 50

0. 35

87. 50

0. 40

100. 00


大棚蔬菜(瓜果类)

755

0. 15

113. 25

0. 25

188. 75

0. 35

264. 25

0. 40

302. 00


露天蔬菜(茎叶类)

315

0. 15

47. 25

0. 25

78. 75

0. 35

110. 25

0. 40

126. 00


大棚蔬菜(茎叶类)

945

0. 15

141. 75

0. 25

236. 25

0. 35

330. 75

0. 40

378. 00


露天花卉

320

0. 15

48. 00

0. 25

80. 00

0. 35

112. 00

0. 40

128. 00


大棚花卉

1000

0. 15

150. 00

0. 25

250. 00

0. 35

350. 00

0. 40

400. 00


果类(木本类)

105

0. 15

15. 75

0. 25

26. 25

0. 35

36. 75

0. 40

42. 00


果类(草本类)

60

0. 15

9. 00

0. 25

15. 00

0. 35

21. 00

0. 40

24. 00


3

养殖业


0. 15


0. 25


0. 35


0. 40




池塘水产养殖

2500

0. 15

375

0. 25

625

0. 35

875

0. 40

1000

非流水鱼池

水牛、黄牛

55

0. 15

8. 25

0. 25

13. 75

0. 35

19. 25

0. 40

22

规模养殖

7

0. 15

1. 05

0. 25

1. 75

0. 35

2. 45

0. 40

2. 80


30

0. 15

4. 50

0. 25

7. 50

0. 35

10. 50

0. 40

12

规模养殖

鸡(只)

1

0. 15

0. 15

0. 25

0. 25

0. 35

0. 35

0. 40

0. 40

规模养殖

鸭、鹅(只)

7

0. 15

1. 05

0. 25

1. 75

0. 35

2. 45

0. 40

2. 80